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普陀區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普陀區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pdf
普陀區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漁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漁農戶居住權益,加快和美鄉村建設,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浙農經發〔2025〕3號)、《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舟政辦發〔2024〕7號)、《關于加強和規范漁農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舟農發〔2025〕56號)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漁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細則,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細則所稱的漁農村宅基地,是指漁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合法使用或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細則所稱的村民,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參照本細則管理實施。
本細則所稱的漁農戶,是指具有或者保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組成的漁農村家庭戶,即以配偶雙方及其直系親屬以及直系親屬的配偶為基本構成,按照風俗習慣、歷史傳統,結合家庭成員關系、人員組成結構等因素綜合確定。成員同時符合兩個及以上漁農村家庭戶構成條件的,以親等就近原則確定所屬家庭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村民申請建房,是指村民以戶為單位,依法依規申請原址翻建(重建)、擴建、新建住宅的活動。
本細則所指的原址翻建(重建),是指原則上在原土地使用權屬合法面積范圍內對原有住宅進行拆除重新建房。房屋四至在滿足規劃控制、公共需要等情況下可在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范圍內進行調整。原址翻建在滿足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可增加原有房屋高度,原址重建不得改變原有房屋高度。因規劃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原因確需對原宅基地進行整體移位的,移位部分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
本細則所指的擴建,是指在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確權面積基礎上擴大宅基地面積建房。
本細則所指的新建,是指漁農戶因無漁農村住宅,或自愿、無償放棄原有漁農村住宅等情況申請宅基地建房。
第四條 漁農戶實施翻建(重建)、擴建、新建等,應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
第五條?宅基地管理堅持“一戶一宅、戶有所居、節約集約、嚴格監管”的原則。其中“一戶一宅”指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縣規定的面積標準。
第二章 宅基地管理職責分工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漁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具體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監督檢查等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落實、監督和指導;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組織開展漁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合理編排年度漁農戶建房任務及新增建設需求計劃,并將漁農戶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送同級資源規劃部門和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七條 區資源規劃分局負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的編制工作,指導村莊規劃編制;負責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安排,完善漁農戶建房規劃審批技術規范;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規劃許可工作,并做好監督和指導;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辦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等。
第八條 區住建局負責農房風貌的設計、建設指引,對農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指導;做好限額以上農村自建高層住宅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組織開展漁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漁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移送的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于該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已調整至鎮(街道)的,由鎮(街道)在其行政區域內以自身名義行使相關查處職權。
第十條 發改、公安、民政、司法、生態環境、交通、文化旅游、應急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漁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檔案管理、日常巡查監管、建設規劃許可,依據有關規定查處宅基地違法行為、落實宅基地新增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履行漁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等工作職責;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加強村民自治,落實宅基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及時將宅基地審批情況報區農業農村、資源規劃、住房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村級組織應當履行宅基地所有權人權利義務,貫徹落實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和制度,為漁農戶提供建房線上申請、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代辦服務,對建房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公示、上報。
第三章 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程序
第十三條?村民宅基地資格權是指村民依法享有申請、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資格權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只能在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認定,并且只能實現一次。
第十四條 村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遵循“依據法律、村民自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成員”相關規定予以確定,做到“資格到人、不重不漏、按戶實現、戶有所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不保留)宅基地資格權: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招錄為國家公務員、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正式員工及其離、退休人員;
(三)自愿放棄宅基地資格權并簽署放棄宅基地資格權承諾書的人員;
(四)原住房或宅基地被全部征收,已得到安置、補償的人員;
(五)任何一方享受過實物分房的夫妻雙方;
(六)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村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初審及公示。村級組織發布宅基地資格權人認定公告,對本村村民的宅基地資格權進行初審,提出初步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二)認定及再公示。初審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排除后村級組織出具無異議證明,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對討論通過的人員名單再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再次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排除后村級組織出具無異議證明,并簽注審核意見,提交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審核報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級組織上報的宅基地資格權人公示通過名單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簽注審核意見。核準通過后由村級組織再次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排除后,出具無異議證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報區農業農村局,納入漁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人登記名錄庫管理。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本區域內統一的漁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人登記名錄庫,并實行動態調整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漁農戶申請宅基地分戶
第十八條?本細則所稱的“分戶”,是指遵循公序良俗、“一戶一宅”原則,將一個漁農戶所有成員使用的住宅,按照一定的規則予以分割,變更成兩個(含)以上的新的漁農戶,亦稱“分戶析產”。
因分戶析產引起宅基地使用范圍和房屋產權變更、轉移的,參照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轉讓、贈與相關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信息和村級組織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綜合予以審定戶內成員及人數。原則上,不再以戶籍分戶登記作為宅基地審批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已婚的村民可以申請分戶,但同時須遵循以下要求:
(一)家庭成員戶有兩個及以上子女或者父母已亡故、家庭成員戶由祖父母和孫子女構成的,已婚的子女(孫子女)(以下統稱為“子女”)可以申請分戶。未婚的子女須與父母(祖父母)(以下統稱為“父母”)登記為同一戶,若戶內子女全部已婚且享受宅基地資格權的,可分別單獨申請分戶,但父母應與其中一子女登記為同一戶。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可分戶。夫妻離婚滿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的,或者離婚后一方又另行結婚的,宅基地及宅基地資格權按照“享受一處”原則處理后,可以分戶。
(三)夫妻任何一方已單獨分戶建房,或已作為戶主擁有合法漁農村產權房屋的,另一方不得通過分戶方式申請建房。若夫妻雙方均存在上述情形,今后其中一方或雙方需翻建房屋時,夫妻雙方應先行辦理合戶手續,并從各自擁有的合法產權房屋中保留一處翻建,其他的退還至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家庭成員戶只有一個子女的,不單獨分戶,應與父母登記為一戶。三代同居一宅,住房確實困難的,第三代已婚的可申請分戶。四代同居一宅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可合戶申請分戶。
(五)其它特殊情況在不違反相關政策的前提下,經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同意,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可申請分戶。
第五章 使用宅基地申請條件
第二十一條?漁農戶翻建(重建)、擴建、新建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在現有宅基地上進行住宅翻建(重建)、擴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符合“一戶一宅”;
(三)漁農戶不存在未經批準、不存在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以上行為已依法依規處理完成;
(四)漁農戶應當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關不動產證書,且住宅產權無爭議;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關不動產證書的,可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相關宅基地合法權屬證明;
(五)確因規劃控制、公共需要等特殊情況,需原址位移翻建(重建)的;
(六)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新建條件
(一)申請新建的漁農戶,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無房戶:經村級組織認定,未在本村申請過宅基地且無其他漁農村住宅的漁農戶,或者自愿、無償放棄原有漁農村住宅的漁農戶;
2.其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新建的漁農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符合“一戶一宅”的;
2.不符合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3.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有關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4.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在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已享有宅基地且尚未退還給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5.已享受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農民公寓房、住房補貼等福利性住房保障的;
6.夫妻雙方任何一方享受過實物分房的;
7.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8.原住宅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補償的;
9.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分戶為由或者以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分戶為由等不符合分戶申請宅基地條件而提出申請的;
10.繼承住宅時,應繼承面積已經達到戶額面積標準而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分戶析產時,應分面積已經達到戶額面積標準的一方放棄應得份額,又以無住宅為由提出申請的;
11.違法占地或者違法建房未處理完成的;
12.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
第二十四條 建房戶拆舊建新的,在新申請宅基地建房批準后,須及時辦理原宅基地及住宅的放棄手續,完成相應的不動產權注銷手續,并主動拆除原住宅。
第六章?宅基地用地供給、使用標準和人口計算
第二十五條?對位于飲用水水源等重大公共利益需保護區域、地質災害高風險區、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域和重大基礎設施廊道控制區域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禁止建設區域的建房申請,實施嚴格管控,原則上禁止新增宅基地和建房審批。
第二十六條 對位于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主要是城區范圍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單獨審批宅基地,確有特殊需求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一村一策”原則制定實施方案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同意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漁農戶新建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閑置建設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對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的宅基地用地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對涉及新增土地的宅基地審批,由資源規劃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宅基地供地審批。
第二十八條?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如下:
(一)2人以下(含2人)為小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它土地的)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二)3至4人為中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它土地的)的,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為大戶,使用耕地(含部分其它土地的)的,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夫妻離婚后宅基地申請及面積標準如下: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參加過宅基地審批,離婚析產并在滿足分戶條件后可各自申請原址翻建或異地新建,但雙方申請面積總和不得超過離婚前戶額面積標準;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均未參加過宅基地審批,離婚后在滿足分戶條件和當地風俗習慣前提下,經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可各自申請宅基地,但審批面積不得超過應享受戶額面積標準的80%。
(三)夫妻離婚析產時,因屬對方婚前財產或對方父母財產而無法主張宅基地權利,經戶口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可提出宅基地申請,但審批面積不得超過應享受戶額面積標準的80%。
(四)夫妻離婚后,任何一方再婚的,雙方均可按正常家庭戶申請宅基地。
第三十條?原址翻建(重建)的宅基地限額標準原則上允許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高套一檔”,最大不得超過原宅基地使用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父母子女分戶雖不符合規定,但均已各自取得確權宅基地的,允許申請原址翻建(重建)。
第三十一條 繼承住宅時,繼承人放棄部分應得面積,或者分戶析產時,一方放棄部分應分面積,造成對方面積超出戶額標準的,對方超出部分計入放棄一方家庭戶應批宅基地面積。
第三十二條?原漁農戶宅基地登記面積較大,分戶后家庭戶超過戶額標準的,允許保留使用,但在申請宅基地原址翻建(重建)時應當將超出部分退還給村級組織。
第三十三條?漁農戶申請宅基地審批時,其合法繼承的宅基地面積應計入其戶額面積,超出部分應當退還給村級組織。
第三十四條 申請宅基地的漁農戶成員人數按最多符合條件人數計算,其中:
1.保留宅基地資格權但戶籍不在本村的村民,不得單獨申請宅基地,按照親等就近原則,可計入符合申請宅基地家庭戶成員人數;
2.獨生子女可按2人計入成員人數;
3.漁農戶已婚但未生育子女的可按中戶計算成員人數;
4.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宅時子女未成年(以產權變更日認定)且子女未計入過宅基地審批人數,現已變更產權且子女已達婚齡的,允許子女申請建房,但父母不計入成員人數;
5.夫妻婚后,配偶屬另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未享受過宅基地或享受過宅基地但已退還的,經本人申請、雙方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計入一方成員人數;
6.已享受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農民公寓房、住房補貼等福利性住房保障的不計入成員人數。
第七章?宅基地審批及程序
第三十五條 漁農戶宅基地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建房條件的漁農戶,向所在村村級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申請,提供申請所需材料。
(二)審查。村級組織收到漁農戶申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進行審查,經村級組織討論通過并在本組織范圍內公示后,形成會議紀要,由村級組織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上報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審核許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漁農戶建房申請材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相關部門和村級組織實地進行聯合踏勘及審查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組織召開會議進行聯合會審,并按照規定進行公示,聯合會審通過的,向申請人核發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受托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根據相關規定如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由住建部門或鄉鎮(街道)受委托辦理。涉及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四)放樣驗槽。申請人取得相關審批證書后兩年內,且與建筑施工單位或者漁農村建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后,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開工放樣,提供相關材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相關部門和村級組織到現場進行開工放樣。基槽開挖結束后,建房申請人再申請驗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再組織相關部門和村級組織進行放樣核驗。
(五)竣工驗收。建房申請人建房完工后,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相關部門、村級組織和相關參與建設主體到現場進行驗收。符合要求的,出具驗收意見表。
(六)確權登記。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申請人持驗收意見及相關材料,向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八章 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收回
第三十六條 漁農戶依法取得的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可通過轉讓、贈與等方式在同一村級經濟組織內部流轉。
轉讓、贈與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權屬清晰無爭議;
(二)受讓方、受贈方應當符合漁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轉讓、贈與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向所在的村級組織申請審查,由所在村級組織將雙方的相關信息在本村級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被排除的,由村級組織出具審查同意意見。
村級組織審查同意后,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轉讓、贈與,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流轉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農村宅基地所屬的村級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已撤銷或職能調整的,可由現批準用地機關批準),應收回漁農戶的原宅基地或者未按規定利用的宅基地:
(一)漁農戶按批準實施易地建房竣工后,應當退回原漁農村宅基地而未退回的;
(二)申請分配到足額面積的農民公寓房,應當在分配到新房后退回原漁農村宅基地而未退回的;
(三)戶內成員全部死亡,所遺留漁農村住宅無人繼承或者受遺贈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漁農村宅基地,所在的村級組織已給予原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合理的貨幣補償,或已異地安排漁農村宅基地重建漁農村住宅,或已提供安置房的;
(五)經依法批準取得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未開工建設且沒有按規定申請延期的;
(六)漁農村住宅滅失后,該漁農村住宅占用的宅基地兩年以上未重新建設住宅的;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漁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法繼承漁農村住宅占用漁農村宅基地的,在住宅存續期間可以使用宅基地,并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本村村民,通過繼承或者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漁農村住宅且符合“一戶一宅”的,因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村莊規劃調整等原因需拆除的,且村級組織具備土地資源條件的,可以依申請安排新建;不具備條件的,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九章 漁農民建房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區農業農村、資源規劃、住房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宅基地業務指導、監督和執法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漁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動態巡查機制,組織落實漁農村宅基地相關制度,及時發現、處置漁農戶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和未報批擅自施工的行為。
村級組織應當引導漁農戶依法實施用地建設住宅活動,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建設行為,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級組織應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有效開展轄區內宅基地管理糾紛調解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村規民約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宅基地管理章程,規范管理行為,明確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參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實施后,相關內容與上級文件政策規定不相符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2026年2月14日起試行,區級同類政策與本細則相抵觸或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