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漁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漁農戶居住權益,加快和美鄉村建設,2024年2月,舟山市政府出臺《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廢止了2008年舟山市政府頒布的《舟山市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因此,為適應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新變化、新形勢和新要求,我區須對2014年施行的《舟山市普陀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實施指導細則》進行修改完善,對漁農民建房行為進行規范管理。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宅基地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浙農經發〔2020〕1號)、《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舟政辦發〔2024〕7號)、《關于加強和規范漁農村建房管理的通知》(舟農發〔2025〕56號)等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文件。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試行)的制定,主要是在2024年《舟山市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區2014年施行的《舟山市普陀區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實施指導細則》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主要分為總則,宅基地管理職責分工,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程序,漁農戶申請宅基地分戶,使用宅基地申請條件,宅基地用地供給、使用標準和人口計算,宅基地審批及程序,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收回,漁農民建房監督管理,附則等10章44條。基本內容是,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實施細則》(試行)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等;漁農戶原址翻建、擴建、新建住宅的概念;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則。第二章:宅基地管理職責分工,主要明確區農業農村局、區資源規劃分局、區住建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鎮(街道)、村級組織等各級部門和單位在漁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職責。第三章:宅基地資格權認定及程序,主要規定了宅基地資格權人認定的基本原則和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第四章:漁農戶申請宅基地分戶,主要明確了分戶的定義、分戶的原則和分戶的要求等內容。第五章:使用宅基地申請條件,主要規定了漁農戶翻建(重建)、擴建、新建住宅的申請條件。第六章:宅基地用地供給、使用標準和人口計算。主要明確了禁建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建房規定和原則,明確了漁農戶新建住宅土地供給來源,小、中、大漁農戶可審批宅基地面積標準和戶內成員人數的計算標準。第七章:宅基地審批及程序?。主要規定了漁農戶申請宅基地環節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第八章: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收回。規定了漁農村住宅流轉、收回和利用條件。主要明確了漁農戶依法取得的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所有權在同一村級經濟組織內部流轉、轉讓、贈與應當符合的條件。第九章:漁農民建房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農業農村、資源規劃、住房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鄉鎮(街道)在漁農民建房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的責任。第十章:附則。主要明確了區屬功能區管委會職權、細則生效時間等。 ?????????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普陀區漁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由舟山市普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讀,具體聯系科室:局農村經濟合作指導科,解讀人:趙成開;聯系方式:0580-381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