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
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住房保障公共服務標準一體化、政策一體化,促進住房保障擴面提質,切實解決漁農民階段性、過渡性住房困難,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1〕59號)、《舟山市公租房保障導則(試行)》(舟建發〔2025〕47號)、《舟山市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意見》(舟住房辦〔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戶籍在普陀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偏遠小島(六橫、蝦峙、桃花三大島本島除外)的漁農民家庭。
第三條 根據“人口向著大島聚、服務跟著人口走、要素就著服務配”的我市公共服務一體化改革原則,建立常住地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保障對象為戶籍在普陀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偏遠小島,常住在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展茅街道滿一年,且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自有產權住宅、無車輛的住房收入“雙困”家庭。
第五條 申請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舟山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請家庭財產收入不應超過以下額度:
1.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18平方米(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舟山市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市統計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所有非住宅及本島外住宅以評估價值計入貨幣財產。
2.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不超過30萬元。
三、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住房;或僅有一處住房,建筑面積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8平方米(以權屬登記部門登記為準)。
四、申請家庭需滿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請家庭屬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除外)的。
2.申請家庭屬重大疾病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
3.申請家庭中有年滿65周歲以上成員的。
4.申請家庭中有普陀區戶籍的退役軍人、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
第七條 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參照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即1人家庭保障面積為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積為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標準保障。
第八條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參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標準收取,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保障面積內按0.5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低保邊緣家庭保障面積內按2.1元/平方米標準收取。如遇租金調整,按新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九條 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申請審核依據當年公布的《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通告》執行。
第十條 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戶籍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滿30周歲)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主申請人攜帶身份證件向戶籍所在鎮(街道)或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當地鎮(街道)或管委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初審,初審合格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二、審核。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或管委會初審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復審;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婚姻狀況、社會救助情況進行復審;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申請家庭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復審;區人力社保部門對申請家庭的社保信息進行復審。
三、公示和告知。審核結束后,由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由區住保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主體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審核通過且經過公示無異議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實物配租,房源不足時實行輪候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障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區住房保障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審查或審查為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請對象,一經發現,將取消保障,已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租金補交自不符合保障條件之日起的占用費。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系統。
第十四條 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當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規定。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戶籍自愿遷移到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公租房保障范圍,或主申請人在普陀本島區域內穩定就業的小島漁農民住房收入“雙困”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可享受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具體申請條件、保障方式及標準以當年公布的《普陀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通告》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試行。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