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省委十五屆六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新時代“小島遷、大島建”工程為依托,有序引導小島漁農村人口向本島、大島集聚。堅持“人口向著大島聚、服務跟著人口走、要素就著服務配”的原則,完善常住地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漁農民階段性、過渡性住房困難,實現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有所居”。
二、制定過程
2024年10月21日,由普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2025年6月3日形成初稿書面征求區發改局、區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同日通過普陀區政府網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到2025年6月13日收集到0條意見和建議。后續結果上級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實施辦法(試行)》終稿。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試行)》包括總則、申請條件、保障標準、申請和審核、監督管理、附則六個部分,明確了適用范圍、保障主體、準入條件、后續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戶籍在普陀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偏遠小島(六橫、蝦峙、桃花三大島本島除外)的漁農民家庭。
(二)保障主體。
保障對象為戶籍在普陀區行政區劃范圍內偏遠小島的漁農民,常住在普陀區沈家門街道、東港街道、展茅街道滿一年,且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產權住房、無車輛的住房收入“雙困”家庭。
(三)準入條件。
1.收入要求: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舟山市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50%。
2.財產要求: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低于18平方米(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積)乘以舟山市商品房銷售均價(按市統計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銷售總價除以銷售總面積計算)的總額,所有非住宅及本島外住宅以評估價值計入貨幣財產。且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不超過30萬。
3.直系親屬住房面積要求:在舟山本島及大橋相連島嶼無住房;或僅有一處住房,建筑面積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8平方米(以權屬登記部門登記為準)。
4.特殊情形要求:申請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員中有殘疾(精神、智力殘疾除外)一、二等級人員的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重大疾病家庭、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申請家庭中有年滿65周歲以上成員的、有普陀區戶籍的退役軍人、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及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申請程序。
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戶籍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滿30周歲)為共同申請人。
1.申請:主申請人攜帶身份證件向戶籍所在鎮(街道)或管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區人力社保部門依據當年公布的《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申請受理通告》進行審核。
3.公示和告知:由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審核結果,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主體不符合的原因。
4.配租:由住房保障部門組織實物配租,房源不足時實行輪候制。
(五)監督管理。
1. 保障家庭實行動態管理,區住房保障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對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
2.對違反本規定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請對象,一經發現,將取消保障,已獲得實物配租保障的,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租金補交自不符合保障條件之日起的占用費。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3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并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系統。
3.享受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需遵守保障性住房相關規定,一經違反取消保障。
四、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普陀區小島進城漁農民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由舟山市普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讀,具體聯系科室為普陀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科,聯系電話:0580-3056538。